記者從法院獲悉:為免重罰“誤殺”民營企業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一工商管理部門撤銷高達400萬的巨額罰款。
2015年8月,國家電網集團第二批配網線路材料協議庫存貨物招標,該公司中標。10月,該公司按約向位于湖北某地的國家電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交付48卷、總金額為775.8萬元的電力電纜。國家電線電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(武漢)檢驗認定,該批產品未達到合格證上標注的標準,為不合格產品。當地級市工商局以其涉嫌違反《產品質量法》有關規定,做出“沒收涉案不合格電纜12卷,責令電纜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電纜,并罰款400萬元”的處罰決定。電纜公司不服,申請行政復議,被駁回后轉至武漢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法院撤銷兩級工商部門決定。
法院一審認為,原告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”,符合《行政處罰法》規定情形,撤銷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。被告工商部門不服,上訴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法院二審查明,該批電纜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,其合格證標準為國家推薦標準。事發后,買賣雙方已協商解決問題,未產生危害后果,亦無違法故意,應當認定原告違法行為輕微適用不予處罰情形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某地級市工商部門不服申請再審,2019年10月8日,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武漢中院的判決。